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环境污染有所控制,城市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污染物总量在逐年增加,局部污染状况有所加剧,环境保护的任务仍很艰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精神,改善我市的环境状况,保证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加强环境保护是九十年代改革和建设的十大任务之一,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民族的长远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环境与发展事业中的实际问题。在考核干部政绩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环境保护列为重要内容。全市建立在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体制;要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和上一级政府汇报环保工作,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加强执法检查,强化环境管理
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1993]18号和省政府苏政发[1993]78号文件,把加强环保执法检查作为环境监督管理的重点,实行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性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检查由政府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坚决支持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制度,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向河道和水库排污等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环境执法行为。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管理规定和办法同时,市、县、区要继续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环境责任状的年度工作目标检查考核,利用目标责任制推动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通过几年的努力,要有效制止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初步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局面。
三、加强环保机构建设
要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市、县环境管理部门。四个城区成立环保局,与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合署办公,区城乡建设委员长会主任兼任区环保局局长,并明确一位副局长专门负责环保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环保机构,其它工业小区配备专职环保人员。为加强现场执法监督和检查,市成市环境监理总站,县设立环境监理站。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分片设立环境监理所,作为县环保部门的基层派出机构。城区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市县环境监测站、监理站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环保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环境监测站要逐步推行标准化站建设,提高监测质量。要进一步提高环保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
四、疏通环保资金渠道,增加环保投入
各级政府和财政、计划等部门应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保护资金的综合平衡,并纳入政府预算。每年要从地方财政中拨出一定比例的专款用于污染防治。对国家已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必须不折不扣保证落实。其中企业必须安排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设立专项账户,用于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环保部门自身建设所需基本建设费,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要收好、管好、用好排污水费和超标排污费,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或挪用。对小型燃烧设施排放烟尘、工业燃煤排放二氧化硫、汽车排放尾气、建筑业和娱乐服务业等造成的环境噪声污染征收排污费。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要逐年增加环保投入,使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积极治理老污染源,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
要明确企业法人防治污染的责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凡是污染严重而又治理不力的,不能被评为先进企业或文明单位。企业要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对已列入全国3000家重点污染源的全市14家企业和列入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30家企业要制定计划,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市区内严重污染环境又无法治理的企业要限期搬迁。
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坚持“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对工艺落后,布局不当,污染严重的项目,不得批准。凡是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前,都应经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规划、土地、银行、工商行政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为完善“三同时”制度,凡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要实行“三同时”保证金制度。要认真清理1990年以来的新建设项目,凡未经审批、未做环境影响评价或未执行“三同时”的必须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关、停、并、转。在引进项目时,要严格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本市境内处置。
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市区和各县城区要巩固、完善和扩大烟尘控制区,加强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市区要逐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完善排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市煤气工程要逐步扩大供气范围;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新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蔷薇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已有的污染源要限期整治,逾期达不到治理要求的要坚决关停,严禁通航的船舶向河内排污。要搞好市区西盐河、龙尾河和玉带河的水环境综合整治。要抓好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对列入省“611”工程的项目,要按期完成。市、县(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的建设,要与集中供热、园林绿化、污水处理等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建成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示范区。
七、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把环保宣传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作为经常性任务,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各级教育部门要面向社会,面向青少年抓好环保基础教育和岗位培训。市、县级党校要设环境保护专业课程,提高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综合决策能力。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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