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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小区、居住楼内兴办饮食服务业的具体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09-09-25 【 字体:

关于居住小区、居住楼内兴办

饮食服务业的具体规定

 

为保护居民居住环境、维护城市规划,合理引导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发展,现根据国家环保、卫生、房产、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居住小区、居住楼内兴建饮食娱乐服务业作如下具体规定:

1、营业用房必须符合房产部门颁发的《房产证》中使用功能的要求。

2、持房产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及其它材料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3、持房产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手续。

4、必须持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环境影响报告》和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5、已经开业的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凡经营场地、面积、规模、内容、设施布局、变更登记等有较大变动的,必须到上述部门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6、违反上述规定,有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停业,并可处以罚款。

7、非经营性单位内部的食堂、娱乐场所及产生油烟、噪声、恶臭、异味的其它服务业,凡对单位外造成污染影响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8、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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