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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09-09-25 【 字体: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精神,结合连云港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市环保局对城市扬尘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按照各司其责、各负其责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对建筑、拆迁工地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实施监督监测。 

   二、市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场地的监督管理。市区内逐步实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对市区范围内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因特殊情况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凡未取得《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定期洒水,场地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施工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车轮不得带泥行驶,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三、市规划部门在规划时按要求留足绿化用地,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和验收,实施绿色图章制度。

   四、市城管局负责对占道堆放物的扬尘污染和对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滴、漏的监督管理。对进城车辆加强冲洗管理。市区堆放渣土、煤炭、煤灰、煤渣、灰土、煤矸石、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生活垃圾要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密闭贮存,无害化处理。市区一级道路要采取每周洒水3-5次、二级道路每周洒水1次,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减少道路清扫产生的二次扬尘;对运送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进城车辆要实行密闭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或泄露。

   五、市建设局、交通局负责对市政工程建设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市区道路施工应在合理工期内完成作业。对路面开挖、城市基础设施管线施工和园林绿化施工要限期开挖和修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裸露地面造成的扬尘污染。

   六、市建设局要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积极实施道路红线范围内的“黄土不露天”工程。加强城市大环境绿化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减少自然沙尘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扩大市区绿化和铺装地面面积,减少裸露地面面积。消灭市区道路两侧的裸露地面。市区的违章建筑拆除后的土地,应优先用于绿化建设。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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