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结合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全境。
1.3 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1.4 我市各类功能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应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按要求高的区域标准执行。
2. 功能区的划分
2.1 市区
2.1.1 下列区域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海滨景区:连云区连岛乡、前三岛乡全境及墟沟镇大港路北侧500米以北和连云区与云台区界线东侧500米以东地区。
(二)花果山景区:妇联河北侧300米以北、花果山公路及宁连公路新滩至妇联河段东侧300米以东、花果山乡及云台乡与朝阳乡及中云乡界线南侧300米以南、石虎嘴经朱麻至前庄公路西侧300米以西地区。
一类区域外侧300米范围内为缓冲带(海滨景区西侧、南侧缓冲带宽度为500米。)
2.1.2 下列区域为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四)大浦化工区和宋跳工业区:新墟公路以西、高渠道以北、大浦河以东和宋跳河以南地区。
(五)新海工业区:陇海铁路老线以南地区。自盐河铁路向南至大庆路。大庆路向西至幸福路、幸福路向南至江化路,江化路向东、南至玉带河,玉带河向西至新海路,新海路向南至新建路。新建路向西至铁路磷矿支线。铁路向北至通青路。通青路向东北至陇海老线以内地区。
(六)平山西及虎山工业区:新墟运河以南及汉东。排淡河以北,陇海铁路及连云区界线以西地区。
三类区域外侧300米范围内外缓冲带(平山西及虎山工业区东侧、北侧缓冲带宽度为500米。)
2.1.3 下列区域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三类功能区及缓冲带以外的区域均为二类区.
2.2 赣榆、东海、灌云和灌南均为二类区,面积6584.3平方公里.
3. 规定的实施:
3.1 本规定由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实施.
3.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3 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连云港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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