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控制市区环境噪声危害,适应环境噪声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T15190-94)和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布局、结合市区环境噪声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及近期规划控制区。
第三条 本市市区各类区域环境噪声应执行下列标准:
| 适用区域 |
标 准 值 |
| 昼 间 |
夜 间 |
| 0 类 |
50 |
40 |
| 1 类 |
55 |
45 |
| 2 类 |
60 |
50 |
| 3 类 |
65 |
55 |
| 4 类 |
70 |
55 |
第四条 下列区域执行“0类”标准:
海棠路以西、棺材山以南;北固山以东,海滨公园、水产学校经北的范围内。
第五条 下列区域执行“1类”标准:
(一)新建路以南、锦屏路以东、江化路南口以西范围内;
(二)人民路以南、民主路以北、盐河路以东、龙尾河以西的范围内;
(三)海连路以南、西盐河以东、龙尾河以西的范围内;
(四)海连路以南、新农路以西、文昌路以南、宁连公路以西、苍梧路以北、龙河路以东的范围内;
(五)海棠路以西、铁路以北、通西墅道路以东的范围内;
(六)中山路(含310公路)以南、云山公路以东的范围内;
(七)花果山景区及连岛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内。
第六条 下列区域执行“3类”标准:
(一)盐河路以西、大庆路以北、老铁路以南、解放西路、幸福路以东的范围内;
(二)海青路、蔷薇河以东、新建路以北、新海路以西、玉带河以北、幸福路以西、蔷薇路以南的范围内。
(三)玉带河以北、镇海路以西、朝阳路以南、幸福咱以东的范围内;
(四)蔷薇路、新海路、民主路以北、盐河路以西的范围内;
(五)文昌路、新农路以北、解放东路以东、凌州路以南的范围内;
(六)丁字路以北、铁路以西、大浦河以东的范围内;
(七)凌州路以北、新老铁路间以及解放东路以西、高渠道以北、大浦河以东的范围内;
(八)铁路以西、大港路两侧的范围内;
(九)中山路以北的港区范围内。
第七条 下列区域执行“4类”标准:
(一)解放路、海连路、人民路、盐河路、朝阳路、郁州路、海昌路、通灌路、南极路、幸福路、新海路、江化路(幸福路以北)、新建路、新农路、海棠路、中山路、大港路、北城路、院前路、蔷薇路、锦屏路、海青路、开发区以二路、经七路、新墟公路、204国道市区段道路两侧。区域范围视临街建筑物及相邻功能区类别的情况确定。道路临街建筑为3层以上(含三层)的临街道路一侧划为“4类”区域;若临街为3层以下建设,相邻为“0类”、“1类”区域的,道路红线外45米、相邻为“2类”区域的,道路红线外30米、相邻为“3类”区域的,红线外20米范围内划为“4类”区域;
(二)东陇海铁路市区段两侧80米范围内
第八条 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余建区范围均执行“2类”标准。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居住集中地、别墅区等按1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
第十条 本规定昼间夏令为六时至二十二时,冬令为六时至二十一时;夜间夏令为二十二时至六时,冬令为二十一时至六时。
第十一条 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域的调整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连云港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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