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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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